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海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余海洋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海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海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余海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元,由余海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荣兰,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银丽,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荣远审判员王宗魁代理审判员刘苑薇
书记员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