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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洋与北京海**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海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余海洋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海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海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余海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元,由余海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9418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1号。

  •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龚荣兰,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银丽,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荣远审判员王宗魁代理审判员刘苑薇

  • 书记员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