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钧泰国**有限公司诉西安久祥居商**公司、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钧泰国际投**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久祥居商**公司(以下简称久祥居公司)、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宋**、久**公司协商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久**公司将被告宋**承建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唐都医院南门的久*居安置房二十层、二十一层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以寇*及钧**司对宋**本人到期债权及所有收款条充抵购房款”。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久**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035000元,被告宋**偿还原告借款42.4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久**公司辩称,其开发建设的“席王村安置楼”项目是东三环拆迁时政府对被拆迁的29户村民划拨的安置用地,只能用于村民的安置而不能对外销售。“席王村安置楼”项目16-21层由宋**出资、承建,项目竣工后19-21层分配给宋**。原告购买的是宋**承建的该安置楼项目20-21层,宋**将在建楼中按合同约定预分配给其的楼层进行出卖,其出卖行为与久**公司无关。房屋买卖合同地址部分明确约定久祥居在宋**所卖房屋中,在合同和收款收据中签字盖章,房费由宋**本人收取。本合同中出卖方应付的责任及纠纷,由宋**承担。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与宋**之间的借款关系,而不是购房关系,其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与久**公司没有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所盖印章非真实的久**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名亦非王**本人的签名。其公司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存在借款和以房抵款的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辩称,久*居安置楼确为其投资建设,按照其与久**公司的约定,其对久*居安置楼的二十层、二十一层享有对外出售、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但截至今日,其除了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寇*出具过一份关于对外出售安置楼二十及二十一层的书面承诺之外,从来没有以久**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无其的任何签字,也未经其本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其无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约定的“以寇*及钧**司对宋**本人到期债权及所有收款条冲抵购房款”也与其无任何关系,该条款中写的是“宋**”,并非“宋**”。其关于本案涉及的久*居安置楼二十、二十一层的对外出售事宜,只出具过一份手写的书面承诺书,根据原告提交的《承诺》载明:“本人将久*居生产安置楼中的二十层、二十一层的两层整体出售,其中二十层每平米贰仟伍**(五年内不能转让)二十一层贰仟柒佰元每平米,合同签订春节前内收到房价总款的95%为准,若无兑现,合同为无效合同。”承诺书因原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95%的购房款而无效。其与原告曾系工程挂靠关系,双方约定原告有权从账户中项目回款中直接扣除借给其的项目周转资金及管理费,原告提交的银行进账单、收据、借据均系原告扣除周转资金借款及管理费后支付其工程款的手续。其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寇*的借款纠纷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且已实际结清,同时,该借款纠纷也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况且原告所诉的借款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质证,被告久**公司否认该合同上久**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王**亦到庭表示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该房屋买卖合同无被告宋**的签名。两被告均否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审理期间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对合同加盖的印文为西安久祥居商**公司的印章真实性申请鉴定,被告久**公司亦表示愿意配合鉴定,但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根据证据规则,两被告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证明该合同真实性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不申请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不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宋**偿还借款42.49万元之诉讼请求,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钧泰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7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6767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灞民初字第01703号
  •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钧泰国际投**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2号。

  • 法定代表人寇*,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文龙,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西安久祥居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席王新村22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 被告宋**,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孙军锋,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国庆

  •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人民陪审员庞瑜英

  •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