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限公司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顺发新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后由原告任丘**窗有限公司承担160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丘市**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洋。
被告:福建章**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22号军区干休所43号楼西户。
负责人:林*,该分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华
人民陪审员王雪绒
人民陪审员张广乾
书记员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