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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百乐代之物业中心)与被告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诉称:被告系原告物业服务管理的房屋的业主,被告从1997年8月5日入住该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17.44平方米。供暖费标准1998年至2001年为每平方米18元;2002年之后为每平方米19元,被告拖欠8年的取暖费共计17

381.12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始终拖延支付。原告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999年至2006年间的供暖费17381.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一、百乐代之公司不是我们业主聘请的公司,与我之间没有合同,2000年开发商成立了物业公司,但并没有与我们业主协商;二、我认为百乐代之与开发商不是两个主体,二者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网上百乐代之的联系人与开发商的联系人是同一人,百乐代之的刘经理也多次声称其是开发商经理的好朋友,可全权办理买房事宜,购房契约等都是其帮办理的,百乐代之与开发商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实属上下级关系,与业主选聘的物业公司有本质不同,因此,百乐代之有义务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现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屋顶没有安装保温层,冬天很冷,夏天很热,我的房屋温度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温度,我有相关证据证明,另外,我们大面积漏雨,大面积油漆脱落、地板开裂,2013年为止我的房子已经发霉得让人无法忍受;三、我跟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老总谈过多次,也提出过退房申请,但是刘总年年敷衍,提请修缮,对方也不予理睬;四、2013年3月份对方说统一加保温层,但加了保温层后屋子还是漏,但装保温层时将我房子一些装修破坏了,事后也没有修复;五、因为一系列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才拒绝交纳物业费,对方也给我们经济上带来很大损失,我们要求能够物业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我赔偿,并彻底修缮漏水问题、供暖问题,并修复破坏的窗户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7.44平方米。1998年9月1日,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原告依据与其它供热单位之间的协议取得热力资源,并将取得的热力资源向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林*未交纳1999年至2006年8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依据原告的计算方法,总额为17381.12元,原告方的收费标准未违反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提交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公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办公室关于公约核准的通知、《房屋买卖合同》、(2007)昌*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2007)昌*初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书、催费通知照片等,被告林*提交的照片、《商品房销售契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中经商务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公约》,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现物业管理企业为原告百乐代之物业中心,该公约已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理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交纳供暖费。被告林*辩称其房屋没有保温层,此属房屋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被告林*辩称其房屋冬天温度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合理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给付原告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供暖费一万七千三百八十一元一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林*负担一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3467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百乐代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工业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彭西贝,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洋

  • 书记员池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