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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窗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顺发新型**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袁*、被上诉人顺**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顺**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4月8日其与与西**司签订了加工定做合同,约定了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顺**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约定的义务,经双方进行结算后,最终工程总金额为3342932.86元。西**司已经支付顺**司工程款277.5万元,尚余567932.86元未付。请求判令:1、西**司支付工程款567932.86元及利息342205.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西**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顺**司(承揽方)与西**司(定作方)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顺**司为西**司定做特级无机防火卷帘,规格型号为TJ<W-300300-T3-C2-9-240,计量单位平方米,数量约4000,单价438元,总金额175.2万元,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为定作方提前15天通知加工生产及到货。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为,本合同签订后,定作方向顺**司提供图纸一份,顺**司按图纸测量定做。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约定,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星期进行初验,最终依消防验收为准。交货方式和地点:承揽方负责所有防火卷帘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费用自付。其中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约定,按**安部消防总队新标准要求执行。第四条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约定,本产品免费保修两年,终身维护,并负责消防验收合格。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全部安装完毕结算实际工程量付到总造价80%,消防验收合格付总造价95%,半年后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执行。第十四条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约定,工程量结算最终按99预算卷闸门定额结算等。上述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且在履行中增加了工程量。

顺**司举证有监理人陕西**监理公司钟楼鸿禧公寓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三份防火卷帘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其中2010年9月15日清单记载:本期工程量为5565平方米,乘以合同约定单价438元,工程款为2437470元;2010年12月30日清单记载:工程量1583.97平方米,乘以单价438元,工程款为693778.86元;2011年12月29日清单记载:工程量468平方米,减去15.6平米,乘以合同单价438元,加上劳务费6700元,工程款合计204851.2元。以上三笔工程款合计3336100.06元。顺**司对此表示认可,称其所诉最终工程总金额3342932.86元系笔误,认可西大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应为561100.06元。顺**司对2011年12月29日清单记载的扣款7300元内容认为系西大公司工作人员单方签字,不予认可。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西大公司已支付顺**司工程款277.5万元的事实。

另查,2008年3月3日,西大公司与监理人**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监理人对西大公司涉案工程即西安钟楼鸿禧公寓进行监理。合同自2008年3月3日至2009年7月31日,其中监理人的权利第十七条第八项约定: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第十项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再查,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第七条规定:各类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均依洞口面积计算。卷闸门窗按洞口高度增加60厘米乘以实际宽度计算。卷闸门配套的电动装置、小门、手动装置以套或个计算,卷闸门封箱以展开面积计算。

诉讼中,经顺发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向西安消防支队调查了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事实,结果显示涉案工程最终于2013年5月30日以西*消验(2013)第0094号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顺**司与西**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合同之外增加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且顺**司已实际履行了增加的工程量,西**司实际接受,故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对于实际履行的工程量,有西**司的现场监理人确认并签字盖章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该清单上有工程数量、工程款金额的记载,能够证明双方实际总工程量的事实以及工程总款为3336100.06元事实。因双方均认可西**司已经支付顺**司277.5万元事实,故顺**司要求西**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1100.06元,依法予以支持。顺**司要求西**司支付拖欠款项利息342205.63元一节,虽加工定做合同并未约定西**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顺**司要求西**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全部安装完毕结算实际工程量付到总造价80%,消防验收合格付总造价95%,半年后付清。涉案工程最终于2013年5月30日验收合格,西**司应于2013年12月1日付清顺**司剩余工程款,西**司未能依约付清,故西**司应自2013年12月2日起,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顺**司剩余工程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西**司辩称顺**司举证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结算最终按99预算卷闸门定额结算,故不能证明双方实际的工程量,应以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因西**司与其委托的现场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约定,该监理人有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顺**司举证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均有西**司现场监理人对工程量的最后确认的签字及监理人项目部的盖章,故依法应以顺**司举证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确认的工程量认定双方的实际工程量,西**司辩称无据。西**司辩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一节,因涉案工程系特级无机防火卷帘,已于2013年5月30日经消防验收合格,故西**司辩称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西**限责任公司支付任丘市**窗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61100.0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西**限责任公司支付任丘市**窗有限公司上述剩余工程款利息(以561100.06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西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二、一审法院在涉案工程无结算证明,无造价鉴定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的单方主张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严重错误。被上诉人所举证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系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不能作为决算文件,且仅有监理单位项目部公章,无其监理总工程师的签字,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消防部门的验收仅是针对质量的验收,而非工程量的验收。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顺发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西大公司提交两份证据:1、双方加工定做合同,称该合同名为加工定做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钟楼鸿禧公寓防火卷帘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称钟楼鸿禧公寓防火卷帘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为5973.74平方米,总造价为2616498.12元。顺**司质证,不同意西大公司所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西大公司提交的鉴定书,认为其单方委托,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能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量的依据;二、本案的案由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审法院依据顺**司与西大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属正确。对于合同之外增加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且顺**司已实际履行了增加的工程量,西大公司实际接受,故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关于实际履行的工程量,顺**司举证的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工程量清单),均有西大公司现场监理人对工程量最后确认的签字及监理人项目部的盖章,故原审法院依据三份工程量付款申请清单确认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为3336100.06元、扣除西大公司已付277.5万,判令西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1100.06元,并无不妥。西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顺**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1元(西大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西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1民终863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28号民生国际10楼。

  • 法定代表人盖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袁佳,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西。

  • 法定代表人庞**,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余洋,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敏

  • 审判员岳新文

  • 审判员张如领

  • 书记员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