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冯**、陈*、任**、薛**、西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冯**、陈*、任**、薛**、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交大三村9舍512号。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女,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交大三村9舍512号。
被告陈*,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28号副1号四合院西院。
被告任**,女,汉族,住西安**交大三村23舍306号。
被告薛**,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28号副1号四合院西院。
被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28号旭邦大厦615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严
代理审判员单娅娜
人民陪审员庞瑜英
书记员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