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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共赢合同**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共赢合同**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共赢合同**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2日其与被告签订轮胎销售合同。其授权被告为固利驰通品牌系列韩城市销售代理商,负责韩城市区域内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合同就货款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均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原告供货,截止2013年5月2日所供货款总金额为1307573元。2013年5月3日被告向其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自该日起被告每月向其偿还6万元至还完为止。至2013年7月3日被告共支付604916元,尚欠702657元未付,其催要未果。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702657元及2013年5月1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轮胎销售合同。原告授权被告为固利驰通品牌系列三角轮胎产品,在陕西境内的市县级区域销售代理商,负责上述品牌全钢轮胎产品在韩城市区域内的销售业务及轮胎售后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销售原告轮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轮胎货款;货款结算方式为:被告第一次提货的货款从提货日算起,30日内必须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50%,60天内必须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100%,即付清第一次提货的总货款。被告再次提货,需结清所有前款。被告再次提货的货款,从该次提货日算起,30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该次提货总货款的50%,60天内全部付清该次提货的全部货款。无论被告是否再次提货,被告必须在提货日的60天内向原告支付所有货款。年底结算,被告须在12月15日前结清所有货款,不得以三包售后等理由拖延欠款;被告未按规定日期支付货款应支付滞纳金给原告,被告每延期付款一天,支付所延期款项总金额的4‰。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张**出货清单、张**付款明细显,落款签字确认处均有被告签字,显示时间均为2013年5月2日。上述出货清单显示销售数量合计为600,销售金额合计为1307573元,付款明细合计为493116元并注明另付轮胎预付款101800元。原告出具的还款人为张**的还款计划内容为:从2013年5月起每月偿还轮胎款6万元至还完为止。原告称,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仅支付1万元,即被告共支付货款604916元,欠付702657元。

上述事实,有轮胎销售合同、出货清单、付款明细、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固利驰通轮胎销售事宜签订轮胎销售合同,并有被告签字的出货清单、付款明细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轮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对价。根据原告提供结算单显示货款共计1307573元。原告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供应轮胎及货款数额等事实,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491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70265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过高,现违约金酌情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702657元为基数,从出货清单签订第二日2013年5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共赢合同**限公司702657元及利息以702657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未民初字第04743号
  •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陕西共赢合同**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开发区凤城九路文景小区西一区41幢1单元26层12601号。注册号610132100018310。

  • 法定代表人鲁**,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余洋,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 被告张**,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新

  • 代理审判员付蕾

  • 代理审判员张彦

  • 书记员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