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与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7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5月,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5年12月23日入职诺**公司,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28日,诺**公司以我在工作期间睡觉为由将我辞退。诺**公司未组织员工对其公司编制的多个版本的员工手册进行学习,各个版本的员工手册的内容也不一致,甚至连诺**公司的生产总监也不知道不同版本的员工手册之间的差异;我不知道工作期间睡觉会导致被辞退的结果。另外,诺**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是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由于工作劳累,我在工作时躺下睡觉虽然不对,但诺**公司以此为由将一个为其工作多年的员工解雇也是不合理的。我不服北京经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4]第1121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诺**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2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诺**公司辩称:宋**在工作期间睡觉,我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故无需向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于2005年12月23日入职诺**公司,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宋**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夜班时间为当日19:00至次日7:00。2014年8月16日凌晨2:30,宋**在工作期间躺在Toolshop测量室的地上睡觉,诺**公司以此为由,与宋**解除了劳动合同。宋**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37.3元。诺**公司主张其公司已将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宋**,其公司有权以“在工作时间睡觉为由”与宋**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手册版本确认、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签收单等证据加以证明,但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经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签收单(即员工手册序言)上的“宋**”签名不是宋**书写,故对诺**公司关于其公司已将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宋**,其公司有权依据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与宋**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诺**公司以宋**“在工作时间睡觉”为由与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向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对宋**该项诉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一、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七万三千四百七十一元四角;二、驳回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诺**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宋**在纪律处分报告中同意我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我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告知宋**;我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宋**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宋**于2005年12月23日入职诺兰特公司,任测量技师。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宋**的夜班时间为当日19:00至次日7:00。宋**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37.3元。

2014年8月28日,诺**公司对宋**作出纪律处分报告,与宋**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5日,宋**向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诺**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200元。2015年4月15日,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4]第11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宋**的仲裁申请请求。宋**不同意该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

庭审中,诺**公司与宋**均认可宋**于2014年8月16日凌晨2:30在工作时间内在Toolshop测量室睡觉,但双方对诺**公司是否已将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宋**存在争议。诺**公司主张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系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其公司已将该版本的员工手册送达给宋**,为此提交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版本确认、纪律处分报告作为证据。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第13章中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睡觉,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第16章中规定,“新版本的员工手册颁布时,旧版本自动失效”。签收单载明:“现确认本人已经收到员工手册2008年3月修订版本,阅读并理解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政策及制度。作为诺**公司的员工,我赞成并愿意执行公司的上述相关制度。姓名:宋**(签字);日期:2008.4.24。”员工手册版本确认载明:经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成员及各部门员工代表针对2008年1月员工手册更新版本讨论,同意更新后的章节内容,使之更合法有效并易于指导日常工作与执行。纪律处分报告中载明:宋**于2014年8月16日凌晨2:30在工作时间内在Toolshop测量室睡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内睡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宋**不认可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版本确认的真实性;认可纪律处分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其在纪律处分报告上签字仅表明认可解除事实,无法证明其认可解除的合法性。另,宋**在仲裁庭审中曾表示认可员工手册版本确认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员工手册在2008年修订过,由于没有其本人签字,故该证据与其无关。宋**否认知晓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为此提交2005年4月版员工手册、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期间睡觉,可能导致书面警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为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的“宋**”签名,不是宋**书写。诺**公司认可宋**提交的2005年4月版员工手册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诺**公司经北京**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在测量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为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员工登记表、聘用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005年4月版员工手册、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及签收单、纪律处分报告、员工手册版本确认、仲裁庭审笔录、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诺**公司主张因宋**在工作时间睡觉,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宋**解除劳动合同,并为此提交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版本确认、纪律处分报告作为证据。宋**认可其在工作时间睡觉的事实,但否认知晓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并为此提交2005年4月版员工手册、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诺**公司有两个版本的员工手册,且该两版员工手册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睡觉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方式,其中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与在工作时间睡觉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公司是否已将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宋**。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签收单上宋**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劳动合同虽约定员工手册系合同附件,但未明确员工手册版本;且仅凭宋**在纪律处分报告上的签字不足以反推证明其知晓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的内容;综上,本院认为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公司已将2008年3月版员工手册送达给宋**。故,诺**公司以宋**在工作时间睡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诺**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027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诺**移动通信配件(北**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

  • 法定代表人岳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曹凤林,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谷会肖,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艳

  • 代理审判员

  • 卜晓飞

  • 代理审判员

  • 杨海燕

  • 书记员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