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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等与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依据(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02452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0024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袁**、北京**限公司债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朝执字06253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北京**限公司称:刘**已于2014年5月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称丰**院)申请执行,且丰**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朝**院立案在后,故我公司申请管辖异议。

申请执行人刘**称:我已于2015年8月17日向丰**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刘**向丰**院撤回执行申请,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刘**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以上事实,有丰**院裁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丰**院已裁定准许刘**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管辖异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朝执异字第00221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上二条56号。

  •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振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吕小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执行人刘**,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

  • 被执行人袁**,男,1960年7月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曦

  • 审判员张晓勇

  • 代理审判员

  • 苏辰园

  • 书记员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