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北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北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法院任何形式的开庭通知,原审缺席审判侵害了再审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再审申请人与北京六**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人员备案表等手续均在北**建委依法备案,接受北**建委和河**设厅双重领导和监督,再审申请人根据合同规定已于2013年1月31日完成劳务分包任务并结算完毕;被申请人武**与再审申请人并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穷尽合法传唤方式,违反适用公告程序的法定条件,导致再审申请人应参诉而未参诉,应予审判监督程序救济;2012年12月15日,再审申请人河北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六**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武**主张,2013年3月4日经人介绍到再审申请人河北成**有限公司所分包的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15日在工作中摔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待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河北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成**有限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干警宿舍20-2-1002室;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万柳西园小区北万柳公寓。
委托代理人:侯兵彦,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哲审判员刘永才代理审判员肖慧
书记员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