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伏**因与被上诉人北辰正方**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伏**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伏**,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辰正**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顾平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芳审判员张瑞代理审判员孙岚
书记员甄乾龙书记员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