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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与北辰正**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伏**因与被上诉人北辰正方**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伏**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民终1540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伏**,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辰正**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 法定代表人顾平圻,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芳审判员张瑞代理审判员孙岚

  • 书记员甄乾龙书记员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