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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理委员会、湘潭**源局与湖南九**有限公司、湖南华**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经**理委员会、湘潭**源局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湖南华**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湘**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2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经**理委员会、湘潭**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湘潭市雨湖区,且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湘潭市雨湖区辖区,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湘潭经**理委员会、湘潭**源局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湖南华**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潭中执字第72号
  • 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湘潭经**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谭*。

  •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胡**。

  • 被执行人湖南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执行人湖南华**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亚勤

  • 审判员肖克光

  • 审判员肖俊

  • 代理书记员符程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