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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泗洪县天岗湖乡人民政府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姚*的签字行为能否视为天岗湖乡政府对变更的工程量的认可。

  • 原告承德东大爆破工程**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围场满族蒙古**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隋孝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围场满族蒙古**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围场满族蒙古**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将开发建设的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永盛现代城工程部分发包给被告隋**。被告隋**在施工过程中将其中的山体岩石爆破施工项目发包给具有爆破专业资质的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定进行了爆破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隋**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隋**给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围场满族蒙古**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

  • 韩**诉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韩**与被告陈**的之间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施工合同义务,但被告陈**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6073.50元,其行为已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支付该工程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张**与安徽省**第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0000元,被告在抗辩中认为工程不符合质量,原告无资质,认为承包协议无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关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无资质,但实际和原告签订了承包协议,且原告已实际履行,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抗辩中陈述给原告垫付了材料款30582元,系被告自己出具的证明,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部分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签订协议时,双方未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

  • 贵州贵**责任公司与贵州焰**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开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铝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焰**公司与贵铝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就“贵州**经适房项目”工程的有关事宜作一了结,李**自愿退场,上诉人可另行推荐安排施工队伍进场。上诉人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并分期支付余下款项3746500元。被上诉人于2013年2月7日在协议中签章。该协议签订之日,上诉人已经退

  • 上诉人宁夏**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宁夏**公司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虽然黄**与宁夏第**发展公司双方签订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协议》是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依据申请重新委托宁夏圣**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所做的鉴定结论中工程量宁夏**公司无异议,原判依据该鉴定结论中确定的工程量,参照双方合同约定价款确定应付工程款总额并无不妥。13000元罚款双方没有约定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无证据证实顾洪兵人工费11000元系宁夏**公司代黄**支付,宁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宁夏第**发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答

  • 石*与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2009年12月27日岷县交通局作为发包人将岷县闾井镇至种畜场公路工程承包给被上**广厦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606291.75元。2010年3月18日上诉人石*作为被上诉人的项目承包人与被上诉人就上述工程又签订了个人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仍为2606291.75元,并对个人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2010年10月该工程竣工。岷县交通局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上诉人也按合同约定主价款的6.3%给被上诉人缴清了承包税费164196元。据查证,岷县闾井镇至种畜场公路廉租房区域内的主

  • 陕西**限公司与中核**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签订的《白云城市广场支护桩及桩顶冠梁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上诉人陕西**限公司除己支付被上诉人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部分工程款外,剩余工程费用未及时清结,显属不当。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陕西**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被上诉人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工程费用537782元,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坚持认为应按《白云城市广场支护桩及桩顶冠梁施工合同

  • 绵阳市涪**村民委员会诉四川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安置房建设协议》及《安置房建设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因认定协议效力之前必须确定协议性质,协议性质的认定要以协议的实质内容为判断标准。《安置房建设协议》及《安置房建设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到施工内容、工程价款、质量标准及验收、工程造价结算及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协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原告主张的投资合同。关于《安置房建设协议》及《安置房建设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 原告绵阳涪**限公司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涪**司提交的2011年12月30日结算单上有何*与被告达*签字确认,原告当庭自认何*为其公司项目经理,则何*在结算单上签字系职务行为。现原告诉请撤销该结算,且被告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则对于2011年12月30日结算单的真实性应予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进行工程结算并形成结算单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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