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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

  • 韩平等十一人与大通回**土资源局、西宁市国土资源局、青海习**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各方均认可,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在拆迁之前,韩平等十一人系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故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相应的也就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青海**民法院做出并业已生效的(2015)青行终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176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4年度第三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违法,而本案讼争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是基于上述已被确认为违法的批复,通过招投标而形成,故该确认书亦应确认为违法

  • 常站立诉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地产管理所、第三人孙**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该局“上建(2010)136号”文件,将该登记备案工作委托给被告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有权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

  • 高治安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2015年9月17日、同年9月21日,高治安先后以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沙区政府申请房屋拆迁补偿,9月17日的特快专递退回,9月21日的特快专递于9月22日已妥投,沙区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

  • 李**与河南**家税务局、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李**以焦作稽查局不承担有关稽查职责为由向焦**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后,焦**税局作出焦国税复决字(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焦作稽查局应加快检查进度,并依据相关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2009年10月13日,焦作稽查局就有关事项书面对李**进行了告知。因此,焦**税局和焦作稽查局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复议和告知义务,李**认为焦**税局和焦作稽查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李**上诉称要求二被上诉人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在一审起诉时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且也无证据

  • 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

  • 江苏锋**有限公司与石首**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锋**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锋矛及图案?、鲁*号”硬质合金圆锯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因“鲁*及鲁*人物图像?”注册商标是注册人东阳市**限公司2002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合法转让给永康市鲁*工具厂的,注册号为148660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本案中,

  • 郑**诉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该局“上建(2010)136号”文件,将该登记备案工作委托给被告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有权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

  • 崔**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 赵**与规划建设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首先从事实认定方面审查被告授权的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从法庭调查及双方陈述得知事发当天是原告在巴音技术学院路与乐悟路口旁摆摊设点卖煎饼,该地点并不是政府指定的经营场所,原告的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告在诉请中对此也是认可的,称自己当时跟执法人员说把该客人煎饼做好就就离开,从中可以得知原告当时是清楚自己行为违法,要知道此地并非政府指定的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因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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