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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甲、和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和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王*甲、和某结伙以暴力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和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王*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

  • 卢**、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陈*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提出犯意且直接着手实施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称本案作为被告人

  • 蒙尚威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蒙**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蒙**骗走被害人的财物尚未退赔,依法责令其予以退赔。综上,原判认定前三笔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对第四笔事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导对上诉人蒙**量刑不当,本院决定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

  • 张**保险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领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上诉人张**系初犯、偶犯,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庭审期间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案发后全额退赔赃款,积极缴纳罚金。且门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上诉人张**适用非监禁刑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钱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至今未归还款项给单位,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 黄金水、黄**抢夺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金水、黄**、王**、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夺罪。黄金水、黄**、王**、王*抢夺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黄金水、黄**、王**、王*共同实施抢夺犯罪,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夺犯罪中,黄金水、黄**、王**、王*均参与共谋,在抢夺作案中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抢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金水、黄**、王**、王*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抢

  • 顾*、师*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师*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王*、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在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王*家属退出赃款,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 周**、周*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分别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

  • 程某某、胡*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盗窃铝芯线和钢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虽然不区分主从,但被告人程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本院将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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