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关于使用期限的约定

更新时间:2021-01-07 16:08: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加快,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和消耗大量的资源,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到的就是土地资源的消耗,为此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流转加快,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关于使用期限的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关于使用期限的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关于使用期限的约定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之间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年限下可以自由约定,不得超过法定年限。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关于使用期限的约定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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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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