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2-24 08:59: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土地被转让或者出租给别人时,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亟待商榷的问题。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就对此做了相关规定。以下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的规定,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出让和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转让和转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3、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有哪些限制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条款指的就是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直接进入流转。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那么附着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都随着流转。以上内容就是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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