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8-19 10:5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而居住权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房屋,那么民法典规定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对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侵犯居住权的行为主要是妨害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致使居住权人不以占有、使用房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侵犯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因为《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给出侵犯居住的具体行为,但是我们可以推理得出他人妨碍我们居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居住权。以上就是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有哪些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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