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因此如果股权质押时,股权属于出质人所有,而非配偶所有或与配偶共有,则不需要配偶的同意与签署。
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综上所述,自然人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若质押自己的股权,则不需要配偶签署;若质押配偶的股权,或与配偶共有的股权,则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与签署。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自然人股权质押是否需要配偶签署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