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
1、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3、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的介质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纸质转化形式。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物权法上采取了更正登记这一程序来弥补发生的错误,所以要允许登记机关予以改正或者当事人申请更正。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异议登记后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物权法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登记记过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丧失其效力。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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