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1.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4.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不动产登记能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向不动产机构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找法网提醒您,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等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