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强奸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7月16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奸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质检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执字第00656号
  • 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作云

  • 审判员刘康

  • 审判员陆连东

  • 书记员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