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理人宋阳,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甲,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光波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