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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甲诉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唐*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唐*甲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居民初字第910号
  •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甲,女,生于1999年7月10日,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29日,务农。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刚,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唐*乙,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务农。

  •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文

  •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