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唐*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唐*甲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甲,女,生于1999年7月10日,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聂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29日,务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刚,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乙,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务农。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