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龙*。
被告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