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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棉民初字第1259号
  •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桑贵才

  • 书记员冉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