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桑贵才
书记员冉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