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建成
书记员陈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