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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神民初字第329号
  •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某某,女。

  •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钟建成

  • 书记员陈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