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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经仁寿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经(2010)仁寿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在案。当时原、被告协议约定:婚生子张*随被告张*某生活,但在此后的生活中,张*日渐长大,现年已14岁,上初中二年级,现其子自愿提出要求随原告一起生活,加之根据原告现在的经济状况,确能为张*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让其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原、被告之子张*变更为随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离婚后,儿子张*一直跟随其生活至今,现为住校生,周末回家一次。张*现未成年,我不认可他写的变更抚养关系请求书,且张*现是中学生原告常拿手机给他耍,影响他的学习,原告的教育方式有问题。且原告是个上班族,上班后也没有时间照顾张*。不同意将儿子变更为随原告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5月18日生育一子张*。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8月16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离婚,并以(2010)仁寿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张*随张*某生活,肖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从此,张*一直随其父张*某生活至今,原告偶尔进行探视,也时常与张*联系、交流。张*现已年满14周岁,在仁**飞学校住校读初二,平时一周回家一次。因张*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认知能力的提高,其亲笔书写了一份《变更抚养请求书》要求随其生母肖某某生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未果。原告遂以变更抚养关系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述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肖某某现未婚,现在浙江省宁波**件有限公司供职,税后月收入9500元左右。单独拥有宁波**世纪城白鹭园20号楼203室住房一套和轿车一辆。被告张某某现已再婚,并育有一女,无固定职业和收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张*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自愿要求要随其生母肖某某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子张*户籍信息表、(2010)仁寿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张*亲笔书写的《变更抚养请求书》一份、原告的《房产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书》、本院对张*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遵循子女的意愿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其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的条件。本案中张*已年满14周岁,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已再婚并生育有其他子女,而原告未再婚且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张*,张*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且张*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肖某某共同生活。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故原告请求将婚生子张*由随被告张*某生活变更为随原告肖某某生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肖某某不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抚养费,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所生之子张*由随被告张*某生活变更为随原告肖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肖某某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民初字第1829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

  • 委托代理人傅荣,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家喜

  •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