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彭*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吉书,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10日在仁寿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双方离婚后,婚生女李**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未对李**抚养。李**随原告生活期间,李**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全部由原告承担,且李**已习惯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上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一直居住在眉山市区,有稳定的收入,眉山市区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被告所处的农村,在抚养权变更后,原告也一如既往的全心全意的照顾李**,给予小孩更好的生活。多次与被告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未果,特具状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李**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协议离婚中对小孩随生活的问题,是经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随被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小孩的抚养权;2.离婚后李*某一直随自己生活,在2013年的时候为了小孩成长与原告有复婚的意向,才将小孩送到原告处由原告照顾。后来双方并未复婚,原告自愿帮助自己照顾小孩,在此期间自己给付过30000元给原告用于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给原告的劳务费3.自己的经济条件好,完全能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4.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符合上述规定中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5.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u0026ldquo;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女李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由男方负责。(户口在确实需要的时候随时到女方边去迁移)男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u0026hellip;u0026hellip;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u0026rdquo;。婚生女李某某2011年起至2013年3月随被告生活,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随原告生活,原告以被告不支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不能很好抚养小孩为由诉来本院,提出变更李某某的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复印件、自愿离婚协议书、股份协议书、房屋出租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东坡**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明星社区出具的证明及东坡**幼儿园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对婚生女李*某监护抚养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即由被告李*监护、抚养,双方应尊重离婚时约定,各自尽好应尽义务。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交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能力抚育子女或其他依法必须变更抚养关系法律事实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变更婚生女李*某的抚养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民初字第3201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女,生于1988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伍吉书,四川乐嘉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李*,男,生于1981年1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罗明江,仁寿县钟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飞

  • 书记员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