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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陈某某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恩民初字第400号
  •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曾用名陈某甲),女,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鹏

  • 书记员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