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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诉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6日生育子**乙。原被告于2011年9月7日在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子**乙由被告王*某具体抚养,但离婚后,子**乙一直随原告陈某某生活,被告未尽法定义务。现原告要求对婚生子具体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实,双方离婚时由被告王某某具体抚养子女,但离婚后被原告强行抚育,被告既不能抚育,也不能看望,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我不同意,应按协议离婚内容办,由被告具体抚养,且被告有能力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6日生育子王*乙。原被告于2011年9月7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在平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王*乙由被告王*某具体抚养,但离婚后,婚生子王*乙一直随原告陈某某生活,被告王*某也未给付抚育费,2012年7月原告陈某某将其子带到广州学习、生活。现原告陈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对婚生子具体抚养,不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子女抚育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其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请,因其子现已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且已随原告在广州学习、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子王*乙(2009年1月6日出生)变更由原告陈某某具体抚养,被告王*某不给付子女抚育费,被告王*某享有探视权,原告陈某某有协助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1655号
  •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

  • 委托代理人赵世川。

  • 被告王某某。

  •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 委托代理人丁怀宝。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巨浪

  • 书记员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