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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22日在原告娘家举行婚礼,婚后均一直住在原告娘家。2014年11月5日在巴州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04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杨*,现年10岁,又于2007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杨*,现年7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在巴州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离婚,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杨*、杨*均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杨*已满十周岁以上,但未征求其意见。该子女从出生到现在都是与原告及其父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抚养、教育,且杨*已明确表示愿跟随原告继续生活,双方离婚后杨*实际还是由原告在抚养。如果强行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和现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孩子的身心将收到极大的伤害,原告的父母亦愿意继续帮助原告照顾子女,故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要求将婚生女杨*的抚养关系变为原告抚养,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杨*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被告有探望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既随原告生活,也随我生活,在两边占的时间差不多,不存在改变环境影响其身心健康的问题。孩子不管在哪边生活都是有利于孩子生活,离婚时原告不要两个孩子,我才争取的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不管怎样都能把孩子养育成人,两姊妹在一起更能健康成长,所以我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诉讼费我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2004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杨*;2007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杨*。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在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书。在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一、子女抚养及探望子女方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女儿名叫杨*,现年10周岁;儿子名叫杨*,现年6周岁,离婚后两个小孩全由男方抚养成人(注:两个小孩的户籍转到男方户口簿中),女方不承担抚养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其后,婚生女杨*实际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偶尔在被告何某某处生活。2014年12月16日,原告以婚生女杨*已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审理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对原、被告之婚生女杨*进行了询问,杨*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杨某某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离婚证,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档案,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法庭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后,婚生女杨*实际由原告抚养,原告及其家人对杨*给予了较好的照顾。同时,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u0026hellip;u0026hellip;(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中,婚生女杨*已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杨某某生活,且女儿与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杨*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被告何某某有探望其婚生女的权利,原告杨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州民初字第168号
  •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 委托代理人何官德,巴中市巴州区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涛

  • 书记员夏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