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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民初字第3153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

  • 被告李*,男,生于1979年5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卉

  •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