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李*,男,生于1979年5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卉
书记员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