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
被告刘*乙,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杨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