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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刘*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仁寿民初字第2258号
  •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

  • 被告刘*乙,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杨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