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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528号
  •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 被告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旭

  • 书记员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