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赵*。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旭
书记员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