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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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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