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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江民初字第443号
  •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成

  • 书记员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