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苏**、石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石某某及相关辩护人郑圣印、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石某某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苏**、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甲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甲参与赌场的时间较短,赌场较小,开设赌场情节较轻;被告人苏*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苏*甲家庭困难,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石某某辩护人辩称,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被告人石某某家庭困难,父母患有疾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程**、林**在闽侯县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后*某法(绰号白**)、“美华”、“铁美”、“安林仔”陆续加入赌场管理,成为赌场股东。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法介绍,经被告人石某某同意后加入该赌场,成为该赌场的股东。该赌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内以拔饼、玩扑克牌等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场经营期间,以上赌场的股东在赌场内各有分工,有管理抽头,有搞活赌场气氛,同时各个股东都约好在赌场内分成。其中被告人石某某占赌场一成股份,被告人苏*甲占赌场一成半股份。该赌场一直经营到2014年4月份才结束,赌场存续期间共抽头约20万元,其中被告人苏*甲分得3万元,被告人石某某分得约2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石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董某某、叶某某、苏**、周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程**、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程**、林某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苏*甲辩护人提交户口本、离婚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人苏*甲有四个孩子无人照顾,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石某某辩护人提交其父母患有疾病的证明及村委会证明。对此,公诉人表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案情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有关本案赌场较小,开设赌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有关被告人苏**、石某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苏**、石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苏**、石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罚金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三、被告人石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苏**、石某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8万元。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麻将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侯刑初字第117号
  •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苏*甲,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暂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 辩护人丁**,福建**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陈**,福建**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 辩护人郑**,福建**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孔亮

  • 人民陪审员冯淑敏

  • 人民陪审员程文泽

  • 书记员陈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