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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邱**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甲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陈**、邱**、林某某、邱*甲四人在连江县邱**住宅一楼大厅组织以“拔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5000元。其中被告人陈*乙甲占股份50%,被告人邱**、林某某各占股份20%,被告人邱*甲占股份10%。事后,被告人陈*乙甲从上述抽头款中分得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邱**、林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邱*甲分得人民币5500元。

2014年10月30日左右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邱**再次在上述邱**住宅一楼大厅组织以“拔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100元。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并在现场扣押抽头金额人民币6100元及赌资人民币800元等。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邱**、陈*乙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甲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乙甲、邱**、邱*甲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均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乙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二、被告人邱*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四、被告人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五、被告人陈*乙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邱**、林某某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邱*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及赌资人民币800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32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刑初字第356号
  •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甲,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邱**,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邱*甲,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抓获,同日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同年5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升阳

  • 人民陪审员刘政锋

  • 人民陪审员徐延英

  • 书记员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