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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邱**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等六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底至同年4月9日,被告人陈**、邱**与同案人许**(另案处理)在连江县马鼻镇文丰村旧小学内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陈**、邱**、许**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赌场每天均有七八人参赌,共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经审理查明:陈**、邱日谋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4年4月9日至同月19日,被告人陈**、邱**、邱**、陈**、邱**、陈**与同案人许**先后在连江县马鼻镇许**家旧厨房、邱**住宅、马鼻镇贵丰村中锻自然村陈*祠堂开设赌场,其中陈**系于赌场开设在马鼻镇邱**住宅时入股。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陈**占一成股份、被告人邱**、邱**合占三成股份、被告人陈**占一成半股份、被告人陈**占半成股份、被告人邱**占一成股份。赌场每天均有十余人参赌,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邱**共分得人民币33600元,被告人陈**分得人民币15300元。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已退出以上赃款。201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时,当场查扣被告人陈**赌资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赌资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邱**、陈**、陈**、邱*乙先后到连江县公安局马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陈某丁等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于忠顺、陈**、许**、王*、许**、邱**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同案人许**供述;户籍、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等六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多个地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邱**、邱**、陈**、邱**、陈*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邱**、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邱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邱*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被告人陈**、邱**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邱**、邱*甲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0元,被告人陈*甲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丁赌资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乙赌资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刑初字第275号
  •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8日又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邱某丁,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邱*甲,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邱*乙,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升阳

  • 人民陪审员陈清霞

  • 人民陪审员陈文

  • 书记员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