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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李**伙同同案人缪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余某某、陈**、张某某、缪**(均已判刑)等人在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塔下滕国海厝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李**占赌场15%股份,负责召集赌客、参与赌博等。该赌博经营10余天后,李**腿脚受伤退出赌场。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李**非法得款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黄*、陈**、郑*、陈**、庄*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连江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视频截图;前科判决书、同案犯判决书;同案犯刘某某、余某某、陈**、张某某、缪**等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刑初字第188号
  •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1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13年2月21日止)。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升阳

  • 代理审判员卞丹郦

  • 人民陪审员李华

  • 书记员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