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莫门u0026amp;amp;middot;伊*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一案,2015年4月27日,呼图**法院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莫门u0026amp;amp;middot;伊*不服,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昌吉回**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莫门u0026amp;amp;middot;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莫门u0026amp;amp;middot;伊*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在作出2014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并没有把申请人所在棚户区改造分为两期,2014年6月2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玛棚改字201402)公告中也未告知申请人改造分为两期。到一审开庭时,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拿出的证据是棚户区自改委把申请人所在的棚户区改造分为了两期,申请人是自改委成员为什么不知道这个情况;2、二审认定申请人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复估,也不属实。申请在接到评估表后当即就到自治区建设厅进行复估,给予的答复是评估表不能复估,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至今都没有给申请人送达正式的房屋评估报告,申请人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复估。二审认定申请人未提出复估与事实不符。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高级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莫门u0026amp;amp;middot;依*对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做出的2004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原审法院并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莫门u0026amp;amp;middot;依*的上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再审申请人莫门u0026amp;amp;middot;依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昌吉回**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u0026amp;amp;middot;伊*,男,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帕力哈提u0026amp;amp;middot;莫门,男,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玛纳斯县,系莫门u0026amp;amp;middot;伊明的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金龙,男,汉族,住玛纳斯县,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晓剑
审判员刘洁
代理审判员马荣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