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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马一代勒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151号
  •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2000年1月9日,东乡族,小学文化。

  •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4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 被告马某某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7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福海

  • 审判员马继贤

  • 人民陪审员马少龙

  • 书记员马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