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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与被告沙吾烈古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以起诉被告姓名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格民初字第1324号
  •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哈**,男,1959年9月5日生,哈萨克族。

  • 被告沙吾烈古丽,女,1968年7月15日生,哈萨克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珍珍

  • 书记员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