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系**学校上小学*年级,住五家渠市**连。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连。
被告:朱*(曾用名朱*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开发区**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帕丽旦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