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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82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系**学校上小学*年级,住五家渠市**连。

  •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连。

  • 被告:朱*(曾用名朱*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开发区**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帕丽旦

  •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