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法定代理人:雷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