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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221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法定代理人:雷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娜

  • 书记员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