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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5号
  •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

  • 被告陈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珍荣

  • 书记员代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