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某某。
被告陈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珍荣
书记员代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