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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黄*甲、黄*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甲、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范*、委托代理人彭**、范**,及原审被告吴*、黄*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反诉被告)范*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2月10日按农村风俗订婚,当日范*通过亲友给付了彩礼88000元给被告黄*乙、吴*及黄*甲。订婚后范*与黄*甲一同到北京同居生活十余月,期间未领取结婚证书,后未在一起生活。范*要求返还彩礼未果后,遂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反诉被告)范*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吴*的彩礼88000元,具有明显的以结婚条件成就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范*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甲订婚后共同生活十余月,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未结婚的原因等情节,认定三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黄*甲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范*侵害其隐私权,要求相关赔偿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隐私权受到侵害并遭受经济损失,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范*彩礼35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反诉原告)黄**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甲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议定彩礼88000元,订婚日实际支付28000元,而判决书认定支付了88000元,要求上诉人返还35000元不符合事实。故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返还彩礼17000元。二、被上诉人侵害了我的隐私权,造成上诉人精神损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18000元。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范*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侵犯隐私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是上诉人杜撰的,是无理要求,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甲与被上诉人范*经他人介绍订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不能共同生活,双方都有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隐私权受到侵害并遭受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范*要求上诉人黄*甲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上诉人黄*甲提出实际给付的礼金为28000元,但二审当中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媒人的证言及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收取的彩礼为88000元并无不当。但在本案中,上诉人黄*甲在订婚后即跟随被上诉人范*到北京做生意,与其共同生活十月余,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黄*甲返还彩礼35000元不妥,结合适当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黄*甲、原审被告黄*乙、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范*彩礼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黄*甲承担320元,被上诉人范*承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鹰民一终字第173号
  • 法院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

  • 委托代理人苏凡,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范*。

  • 委托代理人彭结茂,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范爱军,特别授权代理。

  • 原审被告:黄*乙。

  • 原审被告: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员生

  • 审判员陈信仕

  • 代理审判员余结兵

  • 书记员方楚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