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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孔*巧、孔小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孔*、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征、被告孔*、孔*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我与被告孔*于2014年10月中旬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周后,于当年10月22日(农历9月廿九)订婚。并在媒人见证下给付被告彩礼现金人民币88000元。第二被告孔*乙(孔*父亲)当场点数后收下。然后按照习俗将其中的8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同时支付了两被告和其他亲属的上门礼合计6000元。给第一被告打三金花费2230元。订婚当日双方即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定婚前双方无了解,现在感情不和,难以共同生活,更不可能结婚。所以,原告提出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双方发生冲突,派出所介入调解均未成功。为此特起诉要求两被告退还8万元彩礼款,放弃对其他礼金及“三金”的返还请求。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在求婚的时候,隐瞒了真实年龄和姓名,还不让被告方上门查看,对被告方构成重大欺骗。被告从订婚之日起与原告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曾因怀孕做了人工流产。身心受到较大伤害。原告为索要彩礼还打伤了被告继母。不同意返还8万元彩礼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乙辩称,我们收原告的是见面礼88000元,不是彩礼。我当场给原告8000元回礼。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原告姜*与被告孔*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10月22日订立婚约。原告姜*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方彩礼88000元,被告孔*乙当场回礼8000元。订婚当天原告姜*和被告孔*开始共同生活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被告孔*于2015年3月31日进行了一次人工流产。后因感情不和,原告姜*要求退婚并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并发展到争吵打架,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姜*遂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贵溪市中医院疾病鉴定证明、门诊专科病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与被告孔*之间是婚约关系。原告姜*和被告孔*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原告姜*按照农村习俗实际送给被告方彩礼8万元。因所送彩礼数额较大,造成原告方生活困难,被告方应将彩礼退还。考虑到双方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后即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曾怀孕做人工流产,对身体造成损害。故彩礼应当酌情部分返还,应返还2万元为宜。因被告孔*与其父孔*乙共同生活,且彩礼由孔*乙收取,被告孔*乙应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返还原告姜*彩礼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孔*乙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姜*负担2025元,被告孔*、孔*乙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月民一初字第1008号
  •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征,贵溪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孔*,女,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 被告孔*乙,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洪莉

  • 书记员黄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