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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金**申请执行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龙执字第00288-1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金**,男。

  • 被执行人赵**,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渠涛

  • 审判员王钧

  • 审判员徐亚东

  • 书记员姚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