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金**申请执行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金**,男。
被执行人赵**,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渠涛
审判员王钧
审判员徐亚东
书记员姚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