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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文某某、高**、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邓法民初字第1555号
  •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 原告:高某甲,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原告:高某乙,男,生于1994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被告:张*甲,女,生于1997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 被告:张**,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武圣乾

  • 书记员郑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