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文某某、高**、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原告:高某甲,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高某乙,男,生于1994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甲,女,生于1997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张**,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武圣乾
书记员郑金峰